(2016)浙0205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国伟与孙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伟,孙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孙宏利,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伟与被执行人孙宏利[(2015)甬北商初字第010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20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