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6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军、陈培师、张霞、陈许氏申请执行党雨露、党鹏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陈培师,张霞,陈许氏,党雨露,党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686-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培师,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许氏,女,192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雨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鹏飞,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四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以上二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军等四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党雨露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办事处芦铁庄村坐北向南二层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