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中坚与被告齐学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坚,齐学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丁中坚委托代理人林丽芬,系丁中坚之妻。被告齐学斌原告丁中坚与被告齐学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中坚的委托代理人林丽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学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中坚诉称,被告为庆阳市“金莱克”运动服装的加盟商,原告为其供货商。2012年,被告撤柜不再经营,经双方于2013年5月12日清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并承诺2013年底归还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齐学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齐学斌为庆阳市“金莱克”运动服装的加盟商,原告丁中坚为其供货商。2012年,被告齐学斌撤柜不再经营,经双方于2013年5月12日清算,被告齐学斌尚欠原告丁中坚货款50000元,被告齐学斌于同日给原告丁中坚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丁中坚人民币五万元整,期限为2013年底归清,欠款人:齐学斌,2013年5月12号。”后经原告丁中坚索要,被告齐学斌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丁中坚为被告齐学斌经营的庆阳市“金莱克”运动服装提供货物,被告齐学斌应依约向原告丁中坚支付价款。被告齐学斌欠原告丁中坚货款50000元,有被告齐学斌向原告丁中坚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齐学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学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中坚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齐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