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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大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大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206号原告:被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万辉嘉园6幢1711-1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08885A。法定代表人林明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上富,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大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原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友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