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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妹,陶锡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167号原告:刘玲妹,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筱云,上海市杨浦区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陶锡南,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室,现在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原告刘玲妹诉被告陶锡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玲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玲妹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妹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玲妹负担。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