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2326号原告郭某。被告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2000年底,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8天便草率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虐待原告。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2016年6月18日被告辱骂殴打原告致原告昏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被告带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后原告带一儿子过来共同生活,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证人任某出庭证言,能够证实被告误会原告发生争吵,但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起诉离婚,无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再婚多年,共同将孩子带大,有一定夫妻感情,应当珍惜,希望双方遇到矛盾多加沟通冷静处理,构建和睦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彩审 判 员 吕恒军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