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56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周红真、庄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周红真,庄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6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桂城南海大道59号(原南海大道中31号)。负责人:黎炳强。委托代理人:李裕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红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庄旭辉,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庄旭辉、周红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红真应支付欠款本金334816.25元、计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35590.5元、滞纳金29987.35元及以本金334816.25元从2015年2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庄旭辉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9662元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红真名下的粤Y×××××号牌小汽车,因不知车辆去向,本院无法处理。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旭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浔峰洲路八号万科四季花城云山美筑3单元803房(房产证号02××70)、被执行人庄旭辉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33号之三1503房(证号:2011登记字6000934号),因上述房产均是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6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