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岳有权与纪树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有权,纪树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581号原告岳有权。被告纪树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有权与被告纪树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有权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