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复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贾振清等其他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请追加人)贾振清,北京市周口店龙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复11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人)贾振清,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法定代表人常仁,村委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周口店龙山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法定代表人乔占祥。贾振清申请执行北京市周口店龙山煤矿(以下简称龙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贾振清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京0111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贾振清在执行法院称,龙山煤矿应支付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龙山煤矿未履行义务。龙山煤矿是集体企业,龙山煤矿关闭后,应由开办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口店村委会)承担责任,故请求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日,就龙山煤矿与贾振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判令龙山煤矿向贾振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龙山煤矿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贾振清以周口店村委会为龙山煤矿开办单位、无偿接收了龙山煤矿财产等为由,请求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经过审查,其追加请求被依法驳回。现贾振清再次以周口店村委会为龙山煤矿开办单位为由,请求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认为,同一主体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追加同一执行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本案中,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贾振清再次申请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京0111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贾振清追加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贾振清不服执行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作裁定,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同一主体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追加同一执行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贾振清以相同理由再次追加周口店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