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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宗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30号罪犯杨宗和,男,1979年3月18日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天柱县。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宗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元)。于2013年1月1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和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和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