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926号原告常某,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