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冉纲林与陈国军、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纲林,陈国军,王金玲,冉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448号原告:冉纲林,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国军,男,成年,汉族。被告:王金玲,女,成年,汉族。被告:冉刘军,男,成年,汉族。原告冉纲林与被告陈国军、王金玲、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冉纲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纲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王金玲、冉刘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纲林撤回对被告陈国军、王金玲、冉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冉纲林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