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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四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经本院督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410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已向本院缴纳94100元,本院已退付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剩余315900元未支付,现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315900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该案款退付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4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为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