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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天喜与李洪生相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喜,李洪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1952号原告:许天喜,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松,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许天喜与被告李洪生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天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松、被告李洪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天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停止李洪生对我的非法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包赔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李洪生将我家门前道上的排水沟堵上导致积水渗进我家房子里,经找李洪生评理不予解决,故提起民事诉讼。李洪生辩称:因许天喜将自家门前的排水沟挖深,导致雨水水流上游坑中的水也流至我家中,因此,我将排水沟堵上,后经派出所已经及时解决完毕,故不存在妨碍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5月14日,李洪生将自家门前的排水沟堵塞,导致其前方许天喜家排水沟内的水不能及时排出。许天喜起诉后,本院到现场已将堵塞的排水沟排除妨碍。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经法院到现场予以解决完毕。其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妨碍行为已在短时间内排除,未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后果。综上所述,许天喜诉请排除妨碍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天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洪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