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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平诉被告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176号原告:陈平。被告:尹衍刚。被告:王本娟。被告:臧金波。被告:王丽。原告陈平与被告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陈平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