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平诉被告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176号原告:陈平。被告:尹衍刚。被告:王本娟。被告:臧金波。被告:王丽。原告陈平与被告尹衍刚、王本娟、臧金波、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陈平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