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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陆兴成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兴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22号罪犯陆兴成,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原住贵州省独山县。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兴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5年1月22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兴成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兴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