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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字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功英诉被告郑文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功英,郑文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4809号原告:郑功英。委托代理人:张小鸥(原告子女)。被告:郑文宪。委托代理人:郑秀艳(被告的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功英诉被告郑文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功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功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功英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