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字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功英诉被告郑文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功英,郑文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4809号原告:郑功英。委托代理人:张小鸥(原告子女)。被告:郑文宪。委托代理人:郑秀艳(被告的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功英诉被告郑文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功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功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功英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