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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邓柏希与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柏希,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2816号原告:邓柏希,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吴付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慧娟,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住所地:清远市美吉特华南装饰城**栋*层**********************************号铺。经营者:陈小芳,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邓柏希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柏希及其委托代理人邝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柏希诉称: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间举办美吉特华南装饰城“大惠天下让爱回家”促销活动,原告邓柏希在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购买了50元的贵宾卡,用于参加贵宾卡上标注的优惠活动。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在被告处订购了家具,并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开具了《美吉特华南装饰城“大惠天下,让爱回家”订金专用收据》,《订金专用收据》上明确商家信息为被告,备注栏中还写到“本次活动定金2000元,定金由各品牌商家收取,盖章有效”。2015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志华家居衣柜销售认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330元整,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0%:10330元,剩余金额为0元”。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提供订购的货物。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价款10000元以及合同定金206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邓柏希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个体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志华家居衣柜销售认购合同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家具,合同总额为10330元,定金为10330元;4、贵宾卡,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使用过贵宾卡抵扣货款;5、收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经支付10000元货款给被告;6、美吉特华南装饰城“大惠天下,让爱回家”订金专用收据五张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参与被告的团购优惠活动,收据中注明活动定金为2000元,定金由被告收取。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原告邓柏希向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支付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订金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5份订金专用收据,每份的金额为2000元,订金专用收据上载明“本次活动定金2000元,定金由各品牌商家收取,盖章有效。”2015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志华家居衣柜销售认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衣柜,合同总金额为10330元,定金为合同金额的100%。之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衣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衣柜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330元,原告已支付10000元,但被告在收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衣柜,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认购合同中载明合同总金额为10330元,定金不应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0元,其中定金应为2066元。被告在收取定金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132元。对于原告支付的剩余货款7934元,应由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柏希双倍返还定金4132元,退还货款7934元,两项合计12066元。本案受理费51元,由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志华家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梓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