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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刑执字第73号被执行人:万进,男,1985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万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0.50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刑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万德平代理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