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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士强与韩忠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强,韩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5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士强,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武警黑龙江总队一支队士官,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韩忠江,男,1959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士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忠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17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