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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水文水源勘测局辞退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水文水源勘测局

案由

辞退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858号原告:王立新,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第二小学*号楼*单元***室。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水文水源勘测局,住所地阿克苏市环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年,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水文水源勘测局辞退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立新承担。审判员赵晓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向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