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10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101民初113号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秋,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庆明,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