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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汤瑞玉、蔡仲喜、谢建芳、蔡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汤瑞玉,蔡仲喜,谢建芳,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25-9。负责人林东鑫,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瑞玉,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仲喜,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谢建芳,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蔡建新,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汤瑞玉、蔡仲喜、谢建芳、蔡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汤瑞玉、蔡仲喜、谢建芳、蔡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仲喜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闽B×××××小型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仲喜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闽B×××××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