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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巨与孙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巨,孙洁,邓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唐巨,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洁,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邓露,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巨与被执行人邓露、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邓露、孙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