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桂明与被告刘占品、杨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明,刘占品,杨玉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800号原告杨桂明。被告刘占品。被告杨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明与被告刘占品、杨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桂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桂明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