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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2民初1105号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德,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平,董事长。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0738.86元(利息计至2016年3月20日,以后另计)。二、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因急需增加流动资金,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请贷款50万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平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承诺于2015年11月20日前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0738.8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归还欠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因急需增加流动资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平与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5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2日,原告将借款50万元发至被告指定的账户:63×××39。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0738.8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对原告起诉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给原告,属于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贷款利息给原告。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被告当时向原告贷款时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法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原告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息10‰计至还清为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0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758元,由被告广西佰安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08元(款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3×××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金桥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人民陪审员 宁 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甲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