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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白丹丹与薛金良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丹丹,薛金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40号原告:白丹丹被告:薛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