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莞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74-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虎门科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1816347-7。法定代表人:刁锦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元头村第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73122-7。法定代表人:林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63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元头村第三工业区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财产。本院委托广东坤元正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26670元。本院又委托东莞市建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参加竞买。并于2016年5月12日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也无人参加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查封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63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元头村第三工业区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财产的查封,并将查封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