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719号原告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清潭路260号。法定代表人侯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号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大楼902号。法定代表人韦忠。原告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中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晓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