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伟与李映宇、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伟,李映宇,吴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50号申请人贺伟,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映宇,男,1975年4月6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吴丽丽,女,1975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贺伟与被申请人李映宇、吴丽丽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贺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映宇、吴丽丽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映宇、吴丽丽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申请人贺伟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沁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