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佟兵与岳远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兵,岳远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134号原告:佟兵。被告:岳远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原告佟兵与被告岳远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佟兵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佟兵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