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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玉莲与东莞市银鲨牙科技术有限公司、陈胜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莲,东莞市银鲨牙科技术有限公司,陈胜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611号原告:黄玉莲,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银鲨牙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毛织大厦*楼*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9808289-3。法定代表人:古少贤。委托代理人:陈运发,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宠珍,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标,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原告黄玉莲诉被告东莞市银鲨牙科技术有限公司、陈胜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伟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勋钟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