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马雅静与张正利、解艳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雅静,张正利,解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95-1号申请执行人马雅静,女,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被执行人张正利,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韩城职专教师。被执行人解艳花,女,生于1970年10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张正利之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雅静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张正利,解艳花偿还其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已付284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75元(已执行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张正利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待账户上的钱款足够本案执行额度时一并进行划拨支付。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韩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