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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旗旗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局,李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局,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00550709-7。法人代表徐洪波,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旗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旗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汝州市卫生局作出的汝卫医罚决字(2012)第0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旗旗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旗旗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分理处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后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