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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黄少国因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黄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06号被执行人陈黄少国,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黄少国因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黄少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提取被执行人陈黄少国在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已转入国库。经本院向船舶、矿产、国土、工商、车辆及房产管理等协助部门各二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陈黄少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黄少国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卢程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