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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乐东与李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乐东,李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172号原告:潘乐东。被告:李星星。本院在审理潘乐东诉李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潘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乐东负担。审 判 长  陈 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