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乐东与李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乐东,李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172号原告:潘乐东。被告:李星星。本院在审理潘乐东诉李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潘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乐东负担。审 判 长 陈 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