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福歧与卓晓龙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歧,卓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歧,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纺西村。被执行人卓晓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刘福歧与卓晓龙身体权一案,执行标的为24985.80元(含申请执行费27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卓晓龙银行存款24985.80元,使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