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曹华丽诉侯清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丽,侯清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854号原告曹华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侯清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曹华丽与被告侯清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华丽、被告侯清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华丽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母子关系,华辰商场建设动迁原告与老伴的住宅房屋,当时家中协议,将回迁的一处门市楼(一带二)给了被告,由被告出资给原告购买一处高层住宅并负责装修到能居住的条件,该高层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此协议以书面形式交给动迁办公室做为依据。回迁的门市楼已由被告接收后出租获益二年,高层住宅楼也由被告给买了,但被告未交齐全部购楼款(现欠约10万余元),致使楼房未能交付。现在被告不给交购楼款也不负责装修,造成原告现在无居住处,虽经原告要求,被告就是拒绝付购楼款,也声称不管装修,原告无奈而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家庭协议,以维修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委托书,用以证明华辰休闲广场动迁回迁后侯清江应出资给曹华丽购买一处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并将产权办理到曹华丽名下。被告侯清江辩称:当时父亲在世时约定华辰购物广场原房产动迁,家庭签了一份协议,原房产动迁回迁后华辰商服归被告,由被告给二老购买一处高层,当时约定是10层,现在被告购买的高层是12层,当时投资时,原告也同意,该楼面积为105.5平方米。现在楼房已竣工,被告正在装修,装修后可以给原告居住,但是被告儿子到了结婚年龄,没有房子结婚,想在该房子里结完婚,再把原告接上楼。现在房产证没有办理,被告先期已交30万元房款,后来由于生意经营不善,外面也有拖欠被告的款项要不上来,致使购买高层的楼房余款13万元没有交付,购楼余款包括楼房增面积(5.5平方米)款2万多,入住费16000元,所以当时没办理下来产权证,现在楼房也没有验收,也办不了产权证,待楼房能办理产权证时,被告同意把产权办到曹华丽名下。被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委托书,用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被告是否应履行协议。根据争议问题,通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一.原、被告均提交了《委托书》,内容为“我叫侯增弟,自有两座房屋在C65方区域,因政府征收建华辰休闲购物广场进行了征收,我同意政府决定,但我身体不好,不能前去办理征收一事,特委托我老伴和我儿子侯清江前去办理,回迁门市房屋给我儿子侯清江名下,然后由我儿子出资给我买100平方的高层(12层楼)。有关征收的其它事宜由我儿子侯清江全权办理(高层12楼办理曹华丽名下)。委托人侯增弟盖章摁印,受委托人曹华丽、侯清江分别签名、摁印。”原、被告对该《委托书》的内容和各自的履行均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二.庭审中,被告侯清江自认购买的高层楼房为兴安名苑2单元1201室,面积105.5平方米,被告已付购楼款30万无,余款13万元由被告儿子侯鹏博贷款交付,现楼款已全部交付,钥匙已接收,现正在装修中,但楼房的产权证因开发商的原因尚未办理,如果能办理,被告同意办到原告名下。对该事实予以确认。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老伴侯增弟(已去世)自有两座房屋坐落于C65方,因政府征收建华辰休闲购物广场被征收,侯增弟因身体不好,与曹华丽、侯清江签订了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约定回迁门市房屋给侯清江,然后由侯清江出资给父母购买100平方米的高层(12层楼),高层12楼办理曹华丽的名下。现华辰商服已回迁,侯清江已接收并用于收益。恰侯清江并已按约定购买了兴安名苑2单元1201室,面积为105.5平方米,楼房价款为43万元,先期交付30万元,余款13万元以侯鹏博的名贷款交付,被告已接收该高层楼房并正在进行装修,但产权证尚未办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约定内容无异议并认可原告所述购买高层楼房并装修的事实,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内定履行义务。被告现自认已购买的楼房尾款已交付并正在进行装修,只是产权证尚办理,并同意办理产权证时办理到原告名下,故对此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清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已装修符合居住条件的兴安名苑2单元1201(面积105.5平方米)的楼房交付给原告曹华丽;待能办理高层楼房产权证照时,于15日内将楼房产权办理到原告曹华丽名下。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侯清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