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展、刘芹与周水生、周秧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展,刘芹,周水生,周秧妹,周建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493号原告:陈展,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刘芹,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周水生,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被告:周秧妹,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被告:周建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原告陈展、刘芹诉被告周水生、周秧妹、周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展、刘芹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展、刘芹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颂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