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谢礼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旺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旺煤矿,谢礼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曾令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礼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旺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曾令建,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谢礼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封 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