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明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关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明凡商贸有限公司,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关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209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明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王关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泉区钰禾商务宾馆、王关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104执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特木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