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2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韶山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征拆款24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此款领取,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