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周渝,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周渝,汪学民,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3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许宏图,行长。被申请人:周渝,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汪学民,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2346-0。法定代表人:周渝,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渝、汪学民、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渝、汪学民、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