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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9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本与被告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本,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9870号原告:陈家本,男,1948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8701-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法定代表人:陈茂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本与被告南京郁金香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家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韩文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