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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3800号原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路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