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3800号原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路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