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9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桂友与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唐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友,唐明军,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9297号原告陆桂友,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军,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薛平官,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陆桂友诉被告唐明军、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桂友诉被告唐明军、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