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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敬亭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敬亭,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本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19日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敬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敬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初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朱敬亭伙同他人,在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71号“海尔空调门市”内和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印象网吧”一楼,共放置6台电子游戏机(可容纳12人同时使用),供人赌博。经鉴定,该6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另查明,被告人朱敬亭于2015年1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17日15时许,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东城派出所对扣押的六台游戏机进行了集中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敬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甲、李某、贾某乙、高建立、孟某、洪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销毁游戏机照片,(菏牡)公治机认定字[2015]第010号电子游戏设施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敬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敬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敬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敬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