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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松亲与被告陈道燃、蔡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松亲,陈道燃,蔡九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746号原告:钟松亲,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道燃,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蔡九妹,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钟松亲与被告陈道燃、蔡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松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道燃、蔡九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松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道燃、蔡九妹共同返还钟松亲借款本金15000元;2.陈道燃、蔡九妹共同支付钟松亲截至2016年6月1日止利息9720元,以及本金15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5000元每季度810元利息计算)。诉讼中钟松亲明确利息请求为:陈道燃、蔡九妹共同支付钟松亲截至2016年6月1日止利息4220元,以及本金15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5000元每季度810元利息计算)。事实和理由:陈道燃与蔡九妹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陈道燃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钟松亲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每季度利息为810元,并出具了借条。因陈道燃未能及时还款,陈道燃于2015年3月1日重新出具了《借条》,截至2015年3月1日止,陈道燃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170元,2015年3月21日陈道燃通过银行向钟松亲支付利息5000元,扣除此前已付其它现金,截至2016年6月1日陈道燃尚欠钟松亲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220元,此后陈道燃未再还款。该借款系陈道燃与蔡九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陈道燃、蔡九妹未作答辩。钟松亲围绕诉讼请求除了当庭陈述外,还依法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借条、存折、便条等证据,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陈道燃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钟松亲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15000元本金每季度利息按810元计算。借款到期后,截至2016年6月1日止,陈道燃尚欠钟松亲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22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钟松亲与陈道燃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道燃尚欠钟松亲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有陈道燃出具给钟松亲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道燃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钟松亲要求陈道燃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220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5000元每季度810元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钟松亲认为陈道燃与蔡九妹是夫妻关系,主张上述债务为陈道燃与蔡九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陈道燃与蔡九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道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钟松亲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22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本金15000元每季度81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钟松亲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陈道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