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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孟婉旭与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婉旭,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610号原告孟婉旭。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孟婉旭诉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