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怀友、黄惠群申请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怀友,黄惠群,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邹怀友。申请执行人黄惠群。被执行人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生龙。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怀友劳务报酬33000元、黄惠群劳务报酬277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执行费442.55元,共计3661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峪关嘉能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因其有多个案件正在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其厂房及机器设备均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莉 更多数据: